发布部门:广东政府
发布文号:粤府令第58号
《广东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推行细节》已经2000年2月17日广东人民政府第九届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省长
二○○○年4月5日
广东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推行细节
第一条依据《广东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拟定本推行细节。
关联法规:
第二条条例所列所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员、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无论隶属关系怎么样,均要按规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地、事业单位登记地或机关所在地参加社会工伤保险。?
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员工的社会工伤保险方法另行规定。?
条例所列被保险人,无论当地或外地城乡户籍,均应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被保险人只能在单位所在地参加一份工伤保险。?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参保人的登记、成本的计算、待遇给付等项业务工作;负责职工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工伤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入支出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为被保险人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社团登记证的复印件,参加工伤保险职员名册等资料。?
单位发生被保险人的人数增减、银行帐号更改等状况的,应填报参加工伤保险状况变动申报表,并于发生变化的次月5近日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所有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企业都应明确企业或职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址。单位在招收职员时,应进行体检,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健康证明。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职业病的工伤保险责任。?第七条工伤报告书是由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制作、向安全生产及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状况的文书。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应在24小时内公告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并在15日内出具正式的工伤报告书。?
第八条因工负伤的医疗终结期按《广东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别》(粤劳险[1992]第51号)的规定实行;伤残鉴别标准按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别》(GB/T16180-996)的规定实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按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劳动能力鉴别机构,专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别和工伤保险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工伤保险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不能收取成本。?
第十条被保险人因工负伤留有残疾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别机构为其申请鉴别伤残等级。?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未致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持有关申报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偿事宜;被保险人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被鉴别为1-10级残疾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伤残等级鉴别结论后30日内,一并持有关申报资料及伤残等级鉴别结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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